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劳动用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省市关于劳动用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劳动用工的使用和管理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事业编制以外(不含独立法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实行劳务派遣制度,由学校与劳务派遣单位签定委托协议。独立法人单位在学校指导下自主聘用,报人事处备案。学校委托后勤集团在本暂行办法的指导下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第三条 学校对于劳动用工进行严格控制,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因工作需要应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必须做到规范用工,坚决制止人情用工。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的劳动用工归口人事处管理,由人事处负责审批和监管。

第二章  用工程序

    第五条 凡需劳动用工的部门,需每学期初向人事处提出劳动用工计划书面申请,申请包括劳动用工的理由依据、计划人数、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工资支付渠道、用工条件、聘用期限等内容,申请内容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人事处根据各部门的用工计划申请,通过调查研究和论证,在15个工作日内初步确定各单位劳动用工计划。

    第七条 用工的部门根据岗位性质向人事处提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八条 人事处代表学校与劳务派遣单位签定劳务派遣协议。劳动者应具备的条件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劳动者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用工部门负责。各用工部门必须制定严格的用工规章制度,规范管理。

    第十条 用工部门撤销岗位,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发生合同变更、解除、终止,须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劳动用工的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劳动用工检查小组,对全校各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 依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制。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劳动用工的一切责任。

    第十三条 各劳动用工单位的负责人,要切实履行领导、检查、管理劳动用工的责任。对违反用工规定,疏于管理,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学校将给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并酌情要求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赔偿(5000元以上);给学校造成5000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学校将给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由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合肥工业大学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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