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对外投资管理,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国家、学校、科研成果发明人等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及资产经营公司、学校全资及控股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对外投资的资产包括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和科研成果(包括各种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校名和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三条 学校严禁使用列为国家资本金外的财政资金、上级补助收入等对外投资;严格控制以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和校名、校誉作为无形资产的对外投资;支持和鼓励校内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以获取长期效益和搭建产学研平台为目的,开展科技成果入股的形式,实施对外投资。

第四条  学校所属非企业法人单位不得以投资主体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

第五条  学校进行对外投资,由资产经营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1、可行性研究。学校开展对外投资时,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市场、法律、技术、效益、风险等情况分析,被投资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核心竞争力、企业成长性等;利用科研成果对外投资,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科研机构)还应对成果转化对相关科学位建设、科研能力提升以及无形资产流失的防范等进行评估,并作出专项报告。

学校利用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应明确科技成果持有人的责任。技术可行性分析以技术持有人为主体,资产经营公司积极配合,共同完成可行性论证。

2、签订合作意向书。资产经营公司与合作单位进行进一步洽谈,明确出资方式、股份及股权比例(其中,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以下的、学校占有的股份及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20%)、董事会与监事会人数安排和科研合作方式等,并签订投资合作意向书。

3、学校决定。按照“三重一大”决策要求,资产经营公司将所拟投资事项,提交学校经资委研究讨论并由学校决定。

4、上报主管部门审批。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学校决定,与合作单位草签有关协议,订立拟创办企业章程,协助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需要评估的资产进行预评估,并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该项投资行为报教育部审批。

5、资产作价。资产经营公司根据教育部的行为批复,将资产评估报告报送教育部备案,以确定入股作价资产的价值。其中,以实物及无形资产作价入股,以不低于主管部门评估备案值90%为准,低于评估备案值90%,需重新报主管部门批准。

6、资产经营公司依据主管部门批复及备案文件,在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后,正式参与被投资企业管理,包括派出董监事,根据《公司法》承担相应的职责,享有法定的权利。

第六条   学校对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科研团队实施奖励。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有关规定,对完成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的科技成果研发人员实施奖励。

采用股份形式转化的,按科技成果入股作价为依据。科研团队的股权奖励原则上不高于作价股份的50%,其中,对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第七条  委派董事、监事。

根据学校《委派董监事的规定》和投资协议,资产经营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管理;委派的董事、监事应将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的重要议题,事先向资产公司报告,并按照资产公司的旨意,行使表决权。资产公司定期对委派的董、监事履职情况进行考评。

第八条 学校全资及控股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必须依据“三重一大”决策规定,逐级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其投资级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两级。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校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以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涉及国有资产出资人的重大事项,包括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要严格按照《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履行决策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学校受赠股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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