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1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推动“铸安”行动深入开展,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政策体系和标准体系

(一)修订完善相关法规规章。积极推动《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制(修)订工作,抓紧制(修)订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消防、特种设备、油气管道等行业领域的规章,研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加快形成较为完善的地方配套安全生产法规规章体系。

(二)完善安全监管政策措施。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落实去产能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淘汰落后产能和安全性能低下的设施设备、工艺和技术。研究制定行政许可取消、下放后安全监管政策措施,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及时清理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管不放松。研究制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考核评级办法、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方法、城市天然气压力管道检验规程、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规范等地方性安全生产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按照行业和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落实各级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巡查制度,上一级政府安委会对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履行和重点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严肃问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按照安全生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科学划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明确属地执法职责,避免执法叠加和执法缺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按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各类规模及限额以上企业要建立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领导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企业要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属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强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规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新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消防安保人员、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推行全员培训。实行安全培训记录存档制,单位和个人要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五)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制定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进一步完善行业领域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完善考核机制,定期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将其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在考核年度内,因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本地区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律实行“一票否决”。

(六)严格追究事故责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要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等级由省、市、县政府牵头,有关单位参加,并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经省政府批准后,成立省政府事故调查组或由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因安全监管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追责力度。

(七)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按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查处的较大和一般事故,分别由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审核把关。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负责查处事故的地区在结案1年后组织评估,并向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改进安全监管执法机制

(八)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协同调查、联动执法机制,实现部门间执法信息共享;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制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建立安全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加强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执法效果。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三级执法协作、乡镇(街道)委托执法、行政村(社区)配合执法机制,在“打非治违”、事故查处、隐患整治、日常监管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事故和隐患举报制度,突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

(九)突出监管执法重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深入开展执法检查。各市、县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分别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省、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矿山、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点安全县(市、区)的监管执法,指导督促各行业、各单位建设并用好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建立完整动态的数据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排查整治隐患。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道路事故易发路段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深入开展农村道路安全专项整治,改造提升公路电子监控系统,力争2016年底前实现乡村道路电子监控全覆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建筑施工的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积极探索加强农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公安消防机关要以人员密集场所等为重点,大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强化城市建设运行安全风险防范,全面排查分析安全风险,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突出监管重点,提高监管实效。

(十)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严把安全准入关,各类产业园区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充分发挥安防工程、防控技术和管理制度的综合作用,在高危行业推行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双重预防性机制,构建“两道防线”,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建设全省统一的危化品安全监管综合信息平台,强化危化品全生命周期监管,着力消除监管盲区和漏洞。

各市、县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十三五”规划,实现同步协调发展。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确保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采取政策扶持、奖励激励、典型示范等措施,全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顿,直至关闭退出。建立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实行教考分离。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依法倒查安全培训等制度落实情况。

综合运用日常检查、综合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按照“四个一律”要求,重点打击矿山企业超层越界、无证开采、危险货物非法运输、建筑施工企业非法违法施工、运输企业非法载客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着力强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打非治违”责任,依法取缔、严厉处罚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件,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与企业联网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行企业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并建立健全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实现分级分类、互联互通、闭环管理。

(十一)改进监督检查方式。完善“四不两直”、“双随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化预防控制措施。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纳入事故责任追究体系,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单位逐一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进行约谈。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覆盖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乡村、社区。各级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障碍,努力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环境。

(十二)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在依法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鼓励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推动建立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的机制,形成重点高危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体系相对完备、保险服务覆盖全面、事故预防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的工作格局。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鼓励专家参加安全检查、安全诊断,提高监管水平。鼓励支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监管技术服务社会化。

(十三)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省、市、县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大力提升安全生产“大数据”利用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检索查询即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各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提升信息化、智能化安全监管水平,探索运用移动执法、现场执法实时视频记录等手段,提高执法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建设,2016年底前建成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移动终端指挥平台、视频会议系统、手机应用指挥系统。

(十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各级政府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要严格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2018年底前实现与全国联网,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

四、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水平

(十五)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实行“一站式”服务,制定工作流程图,提高审批效能。同时,要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权和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监督核查,切实做到安全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

(十六)强化执法计划导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科学编制年度执法计划以及具体的现场检查方案,进一步明确检查的区域、内容、重点以及方式,并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严格执法,推进执法计划的制度化、规范化。要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进行综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效能。

(十七)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依规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应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检查人员签名后存档,不得以口头命令或者文件替代执法文书,做到有查必有据。要细化、量化有较大裁量空间行政处罚行为的裁量标准,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推广以行政裁量案例为指导的工作方式,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

(十八)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完善微博、微信和“12350”举报平台,畅通隐患和事故举报监督投诉渠道,营造各类被监管主体权利平等、规则平等和安全监管执法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良好社会环境,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加强安全监管执法保障

(十九)健全监管执法机构。2016年底前,所有的市、县政府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3年内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各市、县政府要通过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异地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和各类开发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二十)强化监管执法保障。各级政府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改善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保障基层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满足工作需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岗位津贴。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科学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快推进执法机构执法支撑能力建设。

(二十一)加强法治教育培训。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法治素养。各级政府要把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对在岗人员原则上每3年轮训一次,所有执法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执证上岗。建立集中学法和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学习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知识,每年不少于2次集中学法,适时安排专题法制讲座,邀请资深法律专家讲课。坚持把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纳入年度学习培训计划,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知识学习教育活动。

(二十二)落实执法考核。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相关规定,对本部门和下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要建立考评指标体系和业务工作考评体系,细化完善执法人员管理和案件查处工作考评细则,实现定性与定量、内部与外部、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科学设置考评内容、指标和方法。要建立监管执法考评奖励机制,将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重要依据。

(二十三)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加强执法队伍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尤其是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的学习,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行风评议,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安全生产执法队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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