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规范学校党建工作经费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号)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建工作经费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保障,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制,规范管理,切实提高党建工作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三条 党建工作经费包括党费、党务工作专项经费和党校经费。
第四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全校党员交纳的党费按规定比例上缴省委教育工委,并按一定比例留存和返还。留存款项由党委组织部代管,返还款项划拨至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费专项账户。
第五条 党务工作专项经费由党委组织部统筹编制年度预算,并根据教工党员和学生党员数量进行分配,划拨至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务工作专项经费账户。
第六条 党校经费由校党委党校统筹编制年度预算,并根据培训学员规模部分划拨至各分党校经费账户。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教育培训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
2.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及学习调研等党建活动;
3.走访、慰问或资助、帮扶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遭遇重大疾病和灾难党员;
4.开展党组织共建和党内表彰;
5.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与党建活动有关的必要设施;
6.开展党建工作调研、党建理论研究和党建创新项目工作等;
7.其他与党建工作相关的活动。
第四章 开支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 党建工作经费的开支项目包括:讲课费、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资料费、电影票费、门票费、讲解费、表彰奖励费、慰问费、工本费和其他费用。
1.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参照学校有关培训费标准执行。
2.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大巴车(25 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车或商务车(25 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3.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费用,参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4.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参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5.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 元。
6.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学习教育培训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7.电影票费是指与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学习教育培训有关的电影票费用。
8.门票费和讲解费是指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纪念地、警示教育基地等所支出的门票费用和讲解费用。
9.表彰奖励费是指围绕创先争优而开展的党内表彰、专项活动给予奖励支持的所需费用。
10.慰问费是指走访慰问老党员、优秀党员,探望生病住院的党员,帮扶补助生活困难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所支出的费用。慰问标准一般不超过500元,上级党组织有明确规定的按其标准执行。
11.工本费是指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袋等所产生的费用,以及购买党徽党旗、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12.其它费用是指党组织活动场所条件保障费、基层党组织共建相关费用及开展党建工作中产生的会议费、必要的保险费等。
第九条 党校经费还可用于组织举办党校学员班(入党积极分子班、发展对象班、党员班)相关劳务费用,包括授课教师课酬费、班主任酬金、监考巡考费、阅卷费、征文评审费等。网上党校系统开发运行维护费、学习资源购置费等。
第五章 党建活动组织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十一条 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基层党支部开展党建活动报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到红色教育基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党建活动,往返超过一天的,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六章 管理与责任
第十四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建工作经费在学校财务设立专户,书记为经费负责人,按照“专款专用、统筹安排、合理支出、规范使用”的原则,严格执行经费负责人审批制度。各项经费开支的票据和单据,经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本单位党建工作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规范经费使用和报销程序,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党建工作经费。每半年党建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学校党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合肥工业大学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合工大党发〔2016〕161号)、《合肥工业大学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补充规定》(合工大党发〔2017〕5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党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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