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基层党组织是指学校党委在办学实体、职能部门和直附属单位所设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任期届满均应按时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学校党委对换届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安排。党支部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所在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统一部署和安排。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基层党组织的设置
第七条 学校党委根据基层单位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可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根据本单位实际,可设立若干党支部。其中,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5-9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7名委员组成,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书记1名;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1名。委员会可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青年、保卫等委员,可以兼任。
第九条 学校党委视具体情况在所属基层党委设立纪委,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 换届前准备工作
第十条 提出书面请示。基层党组织设立的委员会要根据部署和安排,召开委员会会议专题研究换届选举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换届选举请示。
换届请示的主要内容是:召开换届选举大会的时间、主要议程、指导思想;下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的名额、组成原则、产生程序和选举办法等。
上一级党组织批复同意换届选举后,基层党组织要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做好相关筹备工作。
第十一条 起草工作报告。基层党组织要对本届委员会任期内的工作进行全面的回顾与总结,肯定成绩、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要组织党员讨论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充分听取广大党员的意见。工作报告需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同时,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要起草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开展党员教育。基层党组织在换届选举前,要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学校有关制度文件,提高党员对换届选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了解掌握具体规定和工作程序,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章 代表的选举
第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基层党委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人。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具体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委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报校党委批准。
第十五条 代表产生程序。基层党委划分选举单位、确定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单位一般按支部划分,必要时,也可将几个支部划分为一个选举单位;选举单位根据基层党委分配的代表名额,组织所属党支部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按不少于应选人数 20%的差额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选举单位根据多数党员意见,召开会议讨论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基层党委审查;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上报基层党委审批。
第十六条 基层党委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审查情况。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第五章 委员会的产生
第十七条 提出下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本届委员会根据上一级党组织的批复,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组织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推荐,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提出下届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八条 确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基层党的委员会组织所属党支部或党员酝酿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并对候选人初步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的情况进行全面考察,根据多数党支部或多数党员意见,以及考察情况确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
第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本届委员会将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委员候选人,由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第二十条 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产生。本届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新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委员意见确定候选人,然后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由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第二十一条 上一级党组织对本届委员会任期内的工作进行考察,同时对下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情况进行考察,作出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审批意见。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六章 选举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新选举产生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四条 选举工作的实施:
(一)清点到会人数。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会人数和实际参会人数。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基层党组织研究并报党委组织部同意后,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病或其他一些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2)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3)出国半年以上的;(4)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5)工作调动、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
(二)通过大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制定选举办法的依据;选举的任务;确定候选人的办法;选举的方式、程序;选举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规定;确定当选人的原则,候选人、当选人名单排列顺序的规定;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监票人、计票人的产生办法;选举的纪律等。
(三)确定候选人名单。
确定下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本届委员会向党员大会介绍下届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产生情况,并将上一级党组织原则同意的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提交党员大会充分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然后由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确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会议主持人作关于新一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产生情况的说明,新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对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
(四)推选监票人,宣布计票人。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荐,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大会指定计票人若干名,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
(五)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代表和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六)选举人填写选票,按一定顺序投票。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七)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和计票人首先清点选票。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八)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确认选举有效后,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对选票认真进行核对、统计并作出记录,由监票人和计票人签字。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进行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报请上一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九)宣布被选举人得票情况。监票人向大会公布被选举人的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预选时由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
(十)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当选人名单。当选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七章 选举结果的报批
第二十五条 党员大会和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应及时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选举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党员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应到人数、实到人数、有效票数、每个委员候选人获得的票数,委员会选举的结果;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时间、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书记和副书记的选举结果、委员分工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选出的委员,报学校党委备案;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学校党委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及委员分工情况,报所在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批准。
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全部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八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第二十八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选举工作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合肥工业大学委员会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办法》(党组字〔201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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