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和创业氛围,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参与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的有效形式和机制,鼓励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企业技术创新,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组建高新技术企业,实现高新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第二条 组建合肥国家大学科技园合肥工大分园、整合学校现有企业,完善多层次创业孵化体系,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三条 继续充实学校产业发展基金,充分利用政府基金,积极引进各种支持创新创业的投资资金,完善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广大师生利用学校校有企业各种资源联合申报科研项目和创新创业基金,共同参与技术创新。

第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离岗领办或创办科技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允许3年内保留其与原单位的工作关系,所在企业及个人应当与学校之间签订协议,明确期限及权责利关系。

    第六条  打造研究生和本科生创新创业平台,营造学生创新创业的有利环境,支持研究生和大学生兼职或休学创业。对在国家级和省部级创业大赛中获奖的项目优先给予扶持。

      第七条  学校鼓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组建科技企业,职务科技成果评估作价金额的50%股份用于奖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

第八条  职务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方式实施转化,学校每年将所持股份收益计提30%产业发展基金等费用后,其余70%的收益奖励给该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用于支持学科建设,收益奖励根据成果完成人承担工作量的比例划拨到相关学院。

      第九条  鼓励横向科研结余经费用于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完成后,横向科研经费结余部分可以作为注册资本创办科技企业,课题组相关人员可享有结余经费60%的股权,学校享有结余经费40%的股权。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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