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的产业规范化建设,促进校有企业的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校办企业的健康发展、科学发展,根据中央提出的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发展大局,引导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为实现校有企业科学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

二、基本原则

必须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合规性。健全“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三、主要范围

1、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重组、清算、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的中长期规划及重大投、融资计划,以及对外担保、贷款、委托理财等事项;职工报酬、奖金分配方案及大额福利支出方案;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企业利润分配及重大亏损弥补方案;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企业收购或出售资产、债务重组、股权转让;企业重大债务纠纷;股权变更及有关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超出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所显示的净资产10%以上(含10%)的交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应当由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公司董事和监事变更、聘任或罢免总经理等高管人员并决定其薪酬事项;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等等事项,应当由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主要包括:年度投融资计划、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4、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资产经营公司所规定的企业经营层领导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等事项,应当由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认定的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四、基本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企业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企业董事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酝酿:

“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企业董事会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学校组织、人事、纪检等部门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企业董事会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提请董事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程序提议,议题须经企业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要做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前的准备工作,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会议通知、议题材料(包括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要在董事会召开前两天送达所有参会人员。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2、“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公司董事会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应先由公司分管领导或有关机构介绍上会材料,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董事会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董事会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报告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请求裁决。

会议集体决策的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头口、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规定进行票决。

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董事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完整、详细记录在案并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过程、各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等内容。企业董事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执行单位和人员。各企业要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事项,应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董事会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3、“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

企业的“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应当及时向资产经营公司书面报告有关决策情况;并由企业领导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领导成员牵头,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同时,可按程序向资产经营公司反映意见。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企业董事会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企业要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监督反馈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制度,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成立专门机构,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4、部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的审批:

部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要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审批,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具体事项如下:融资、担保行为;对外投资行为;基本建设投资;大额固定资产购置;大额捐赠行为;企业重组、兼并;利润分配方案;资产经营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认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五、组织实施

1、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到贯彻实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实施,自觉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2、企业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中的各类事项。其中,企业董事会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机构,总经理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事项。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作为本企业实施本意见的主要责任人,要切实增强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意识,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3、各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更加详细具体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各项要求和规定的具体内容、处理办法、操作程序、责任追究措施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修订或审批所控股企业的章程时,应当根据本办法明确相关要求。

六、监督检查

1、学校的纪委监察部门要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将学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2、学校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以及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考察、任免的重要依据,作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

3、企业负责人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合肥工业大学资产经营公司所属的全资及控股企业。

 

 

 

 

                                             合肥工业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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