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学校“双一流”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所属单位是指学校作为管理单位的学院(系、所)、研究院和直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师生员工,是指在职正式编制的教学科研人员、管理服务人员和在读在籍学生。本校离退休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只涵盖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师生员工利用学校各类资源或执行学校任务,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学校内部多个管理部门及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以下简称完成人)协同开展的科技成果培育、登记入库、资产评估、许可、转让与作价入股、收益分配与激励、人事评价与考核、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等系列工作。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完善分管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与管理流程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主要校领导任组长,分管科研与财务的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顶层设计及统筹协调。作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合肥工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具体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科技成果培育、登记入库、许可、转让及年度报告编制等;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科技成果的资产评估、收益分配及奖励等;资产经营部门具体负责科技成果的作价入股及资产管理等;人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人事评价与考核等;情报信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等。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流程包括:

1、科技成果培育。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的总体部署,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设立科技成果培育计划项目;同时,鼓励所属单位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设立科技成果培育计划项目。

2、科技成果登记入库。所属单位应及时汇总各自单位的最新科技成果,并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科技成果报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入库,并积极对外宣传、组织对接活动。

3、资产评估。科技成果作为学校无形国有资产,在科技成果许可、转让、作价入股前应进行资产评估。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应会同完成人执行评估程序,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作为科技成果交易价格的参考依据。

4、许可、转让与作价入股。科技成果许可、转让时,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协助完成人接洽各类科技合作,负责许可、转让、科技合作等合同(协议)的审定、审批、签订及管理等;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时,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会同资产经营部门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将科技成果划拨给学校资产经营部门,并由其代为学校作价投资与资产管理,接受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管;科技成果许可、转让与作价入股的相关材料应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5、收益分配与激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收益分配及奖励的核算。许可、转让的完成人填写收益分配申请表提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提交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作价入股的完成人的收益与激励,由学校资产经营部门根据具体相关协议的约定,提交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

6、人事评价与考核。学校人事管理部门应完善以“双一流”建设为目标导向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考核体系;完善科技人员在岗兼职、离岗创业和返岗任职制度;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聘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从事创新创业教学等工作。

7、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根据高校主管部门要求,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会同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编制科技成果年度报告,并及时上报。

8、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学校信息情报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知识产权信息中心,承担学校的知识产权信息及相关数据文献情报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并为师生员工提供相关咨询、检索与决策服务。

第九条科技成果的境外转移转化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会同校内相关部门向国家、地方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市场机制及交易方式

第十条在遵守国家、部委及学校的相关法律法规下,坚持市场机制,尊重完成人的权利与意愿。完成人可以自主决定协议定价或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协议定价的交易应当在校内公示拟交易的科技成果名称和交易价格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单项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单项科技成果许可或转让交易价格大于等于50万元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批;低于50万元的,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公示的,校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及实施责任。

第四章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按照许可、转让与作价入股两类对完成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许可、转让扣除相关税务、交易成本后的净收益,在完成人、学校、完成人所属单位、合肥工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之间原则上按照70%10%10%10%的比例分配。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价入股,原则上将作价股权的70%股份,作为股权激励奖励给完成人,30%股份由资产公司代为学校持有。代为学校持有的股权收益按照40%20%20%20%确定资产经营公司、学校、完成人所属单位、合肥工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的分配比例。

因股权激励而持有股份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完成人收益发放时,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完成人可以申请奖励的分期发放,制定分期发放的申请,提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与财务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

团队完成的科技成果,团队成员的奖励由团队自行协商决定。

第十七条完成人所属单位所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纳入所属单位基金管理;学校所得收益用作科技成果管理及培育等工作;合肥工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所得收益用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等。

第十八条 对于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完成人给予奖励,支持其后续的科技成果培育。

第十九条校级领导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发生转移转化的,按照国家、部委的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五章科技成果保护

第二十条师生员工未经学校批准的成果转移转化行为,以及在转移转化中存在缺乏诚信、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追讨相关收益,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师生员工与企事业单位所签订的横向项目合同对知识产权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委托开发完成的科技成果,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获批后,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归属学校;合作开发完成的科技成果,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属于学校与合作方共有,申请获批后,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由学校与合作方共享。

第六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建设

第二十二条建立科技成果信息服务系统,向学校与社会提供科技成果登记、查询、洽谈等服务。公布的信息应遵守国家相关网络信息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坚持开放、共享、合作共赢的原则,开展与第三方科技金融、科技中介、知识产权服务等专业机构的合作,以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学校与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合作须签订合作协议,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据合作协议,须与第三方专业机构签订具体服务与利益分享合同,扣除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收益后,再进行校内的科技成果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以服务学校“双一流”建设为目标,建设校地合作的新模式,着重打造服务地方的政产学研创新平台,通过需求传导型的产学研合作,推进科技成果供给侧改革,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率,提升产学研合作水平与层次。

第七章营造创新创业环境

第二十五条在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及人事管理的前提下,支持完成人支持自主创业、离岗或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担任领导职务的完成人的兼职管理,按国家、部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探索新型科技成果孵化模式。鼓励所属单位与企业、研究院所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和研究生科研实践等教学科研基地;依托大学科技园等平台,鼓励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空间等新型成果及产业化孵化。

第二十七条加强创新创业能力培育。稳步推进业师制,依托校内外资源,分步骤地组建一支有创业经验、有思想的高端业师队伍;鼓励编写高校师生创新创业成功案例作为高校创新创业教辅材料,加强知识产权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对学生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凡超出本办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原则上一事一议,由相关部门协商后上报审批。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文件抵触的条款,以上级文件内容为准。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工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试行)(合工大政发[2015]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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